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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张敬   发布日期:2019-10-10   点击数:

   渝教工委〔2019〕46号        

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已经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9年5月9日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贯彻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重庆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结合重庆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市委教育工委、各高校党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工委和委直属单位党委(党组)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话语权,管好导向、管好阵地、管好队伍。

第三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通过学习,进一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委教育工委、全市各高校党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工委和委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二章学习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市委教育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市委教育工委委员组成,高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高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工委和委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学习需要,安排与学习内容有关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落实经费保障,为中心组学习创造必要条件。定期研究学习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党委(党组)书记是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方案,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学习会议,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党委(党组)副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未设置副书记的单位由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主要职责是配合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并在书记不能组织学习时代行职责。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市委教育工委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处、高校党委宣传部,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工委和委直属单位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科室负责牵头做好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根据学习内容,相关部门、处(科)室积极配合做好学习有关工作。如相关部门、处(科)室认为分管工作中有文件需要中心组集中学习的,要及时向负责处室提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再集中组织学习。

第八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分别配备学习秘书1名。市委教育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处负责人担任,高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区县(自治县)教育工委和委直属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本单位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担任。学习秘书所在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学习秘书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三章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新发表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党中央及市委和教育部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注重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结合起来,建立完善集中学习——中心发言——交流研讨——总结讲话的学习流程;中心组成员轮流开展中心发言,各部门、各处(科)室负责人根据学习专题和工作实际不定时开展交流研讨。未进行现场中心发言的委中心组成员也要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并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组织的专题讲座、辅导报告不超过当年学习次数的三分之一。集体学习研讨要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6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二)个人自学。根据中央、市委和教育部党组的精神和形势任务的要求,明确中心组成员各个阶段的学习篇目,推荐阅读书籍。中心组成员认真开展自学。

(三)专题调研。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组织中心组成员深入基层、深入院校、深入群众,“走下去”开展调查研究,找准实际问题、解剖“麻雀”,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组织中心组成员到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学习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深化理论学习效果。组织中心组成员积极参加学习论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学习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不断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学习形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践行者,使学习的过程真正成为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的过程,成为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优秀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的过程,更好地肩负起自己的职责使命。带动本级机关和教职员工大兴学习之风。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第四章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中央及市委和教育部党组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市委教育工委报送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备案。各高校党委、委直属单位党委(党组)报送市委教育工委备案。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工委报送所在区县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学习管理制度。建立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时,应向书记请假。建立档案制度,做好学习计划、学习记录、交流发言、理论文章、调研报告、考勤记录的归档管理。建立宣传制度,及时报道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用好网络媒体开展网上宣传引导,适时召开交流会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第十四条市委教育工委负责对各高校党委和委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分为年度督查和平时督查。年度督查主要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平时督查主要采取列席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查看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市委教育工委对高校党委和委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对理论学习中心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将结合领导班子年度党建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进行。

第十六条建立学习信息报送、半年通报、年度报告制度。市委教育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学习后及时向市直机关工委报送学习情况信息,每年底报送年度学习情况报告。高校党委和委直属单位党委(党组)每次学习后向市委教育工委报送学习情况信息,每年底报送年度学习情况报告。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工委每次学习后向所在区县党委宣传部和市委教育工委报送学习情况信息,每年底报送年度学习情况报告。

市委教育工委每半年通报一次各高校党委和委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七条加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阵地管理,按照意识形态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把政治关,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对中心组理论学习政治把关不严、组织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高校党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工委和委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文件。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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